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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应晓川与遵化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晓川,遵化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应晓川,农民。委托代理人:杜丽芸。委托代理人:胡广春。被告:遵化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张立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宏艳。委托代理人:苏军刚。法定代表人:魏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宏伟。委托代理人:张博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晓川与被告遵化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晓川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遵化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晓川申请撤回对被告遵化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晓川撤回对被告遵化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应晓川负担。审判长  王凤波审判员  韩国栋审判员  史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