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赵作雷与周详龙,重庆卓冠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作雷,周详龙,重庆卓冠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060号原告赵作雷,男,1975年6月30日生,汉族。被告周详龙,男,1981年1月21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卓冠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701号附5号8-8号。法定代表人周详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作雷诉被告周详龙、重庆卓冠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作雷撤回对被告周详龙、重庆卓冠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赵作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雁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简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