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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非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某、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68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孙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非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宋某。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孙某、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52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现查明宋某在南和县信用合作联社三召信用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宋某在南和县信用合作联社三召信用社的存款7050元(账号:09×××40)到南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南和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3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