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魏井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井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55号罪犯魏井华,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二监区服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四月十日作出(2006)赤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井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5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0一0年五月、二0一二年二月、二0一三年七月四次作出裁定,共为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改为自2005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魏井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魏井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技术课学习,各科平均成绩为优秀,在服装缝纫劳动中,自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累计完成产值12106.60元,获奖金947.30元,奖分287.8分,记功4次。二0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本院认为,罪犯魏井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井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