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终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乡宁县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乡宁县宏通运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乡宁县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乡宁县宏通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01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乡宁县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大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X,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乡宁县宏通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勤,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宗森,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全保,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乡宁县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交通服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乡宁县宏通运业有限公司(下称宏通运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乡宁县人民法院(2014)乡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交通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X,被上诉人宏通运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勤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宗森、马全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乡宁县人民法院(2014)乡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发回乡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霞审 判 员 叶新发代理审判员 安廷良二O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秀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