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永立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金海波、李生丙等与佘德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海波,李生丙,佘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永立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金海波。申请人李生丙。被申请人佘德新。申请人金海波、李生丙与被申请人佘德新发生民事纠纷,为便于今后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佘德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佘德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先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