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8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罗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罗雪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878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杨晓民。委托代理人陆晓斐。委托代理人金松。被告罗雪平。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诉被告罗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晓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雪平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诉称:2012年7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2年7月13日至2015年7月13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8%,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贷款条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50%;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宣布额度项下的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贷款用途为购买板材。合同成立后,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被告罗雪平发放了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被告罗雪平自2012年12月20日起拖欠贷款本息,构成违约。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罗雪平签订的贷款合同全部提前到期;2、被告罗雪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7,117.23元;3、被告罗雪平支付原告暂计至2014年8月5日的利息43,844.60元、罚息8,402.82元、复利4,616.54元;4、被告罗雪平支付自2014年8月6日开始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230,961.83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息);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罗雪平承担。原告广发银行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2、借款借据、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证明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的基本情况;3、被告欠款信息明细查询,证明被告拖欠贷款本息的基本情况。庭审中原告撤销第一项诉请,并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从2014年10月18日公告送达诉状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被告罗雪平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罗雪平通过向原告广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表明其愿意接受相关借款条款约束,原告广发银行同意放款,并约定了贷款期限和适用利率等,该两份文件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广发银行已按约履行全额放贷义务,被告罗雪平收贷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广发银行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提前收回贷款,请求判令被告罗雪平归还借款本金及偿付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雪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7,117.23元;二、被告罗雪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暂计至2014年8月5日止的利息人民币43,844.6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8,402.82元、复利人民币4,616.54元,并偿付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30,961.83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罗雪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云华代理审判员  范盈明人民陪审员  厉慧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