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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焦双明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红刑初字第336号被告人焦双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6页正数第13行“10、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2)红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被告人焦双明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期间被告人焦双明被刑事拘留16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更正为“10、红山区人民法院(2012)红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被告人焦双明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期间被告人焦双明于012年3月1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红山区人民法院决定2012年6月27日被逮捕,2012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刑事判决书第8页正数第11行“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日”应更正为“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宋长飞人民陪审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