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任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任某先后向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多张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2,795.9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具体分述如下:1、2010年12月,被告人任某向广发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9),后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9月22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2,000元,至案发共计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6,435.28元。2、2013年3月,被告人任某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0),后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4年1月6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6,000元,至案发共计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21,861.71元。3、2013年9月,被告人任某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6),后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4年1月6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3,000元,至案发共计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4,499元。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第三节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其余两节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任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2,795.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任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任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任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任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相关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