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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四川国龙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赵明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国龙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明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2554号原告四川国龙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赵中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安兴,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苟联军,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被告赵明涛,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张体宏,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国龙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明涛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鲜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