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法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廖平宣、古丽萍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荔塔路2号,廖平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法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荔塔路2号被执行人:廖平宣,本院在执行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廖平宣、古丽萍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群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