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何兵与李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兵,李晓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何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被执行人李晓菊,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1日,住绵阳高新区。本院的(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李晓菊银行存款23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