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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付某,香河县钱旺乡大河各庄村122号。张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香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某的银行存款285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福旺审判员  周虎城审判员  李长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立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