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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独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XX强与董卫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强,董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独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XX强,男,汉族,1976年出生,新疆寰球工程公司职工,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执行人董卫红,女,汉族,1970年出生,独山子石化公司炼油厂第三联合车间职工,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独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董卫红应配合申请执行人XX强办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虹园小区13栋4号房屋的水电暖更名手续,但被执行人董卫红至今未履行协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虹园小区13栋4号房屋的水电暖手续变更至被执行人董卫红(公民身份号码:650202197005290024)名下。二、申请人XX强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新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