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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特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赵长胜、赵丽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长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特字第41号申请人赵长胜。法定代理人赵丽丽(申请人之姐)。申请人赵长胜要求宣告张元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6年结婚,申请人2010年10月17日脑出血后身体不能恢复,鉴定为二级智力残疾,被申请人自2012年初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2012年8月4日到所在辖区中山门派出所报案,登记走失人口,现已超过两年,故起诉来院申请宣告张元荣失踪。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证明两份;2、结婚证、残疾证复印件各一份;3、张元荣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经查,被申请人张元荣,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为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三委三十七组,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3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4日申请人向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中山门派出所报案称被申请人张元荣离家出走,该所将被申请人登记为走失人口。申请人及法定代理人称自被申请人失踪后,未与家中联系。申请人系二级智力残疾,其姐赵丽丽为其监护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证据为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张元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元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于2012年8月4日向公安机关登记被申请人为走失人口,被申请人离家后至今未归,并经本院公告寻找,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被申请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应由申请人负责代管,但本案申请人系二级智力残疾,因此,被申请人的财产代管权由申请人的监护人赵丽丽负责执行,作为监护人赵丽丽在代管期间不得损害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元荣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赵长胜为失踪人张元荣的财产代管人,由申请人赵长胜的监护人赵丽丽负责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佟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