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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晋城市兰煜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栗昆山、杨向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18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城市兰煜商贸有限公司,栗昆山,杨向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市兰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开发区二圣头村对面。法定代表人史维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生、郭义超,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栗昆山,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向阳,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晋城市兰煜商贸有限公司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40元退还上诉人。审判长  段新娥审判员  崔胜利审判员  毕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