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终字第02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徐必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必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盐民终字第02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必刚。委托代理人陈昌和,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负责人颜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咏梅。委托代理人葛荣贵,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必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射阳农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民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2月11日晚,原告徐必刚为射阳农行阜余分理处值守人员,22时,徐必刚应女性费某之邀,前往白云楼旅社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晚,“王小四”以徐必刚与费某发生性关系为名对徐必刚实施敲诈,得款人民币70000元。次日上午11时左右,徐必刚到分理处上班。事后,该事宜被他人以其个人角度转述刊载在西祠胡同、龙虎社区等网络媒体,造成一定影响。原告徐必刚在公安机关2011年1月26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进了房间,我要搂费某,她不把搂,我说:那你那个不那个(指发生两性关系)?不那个我待在这也没意思了。她说:你住这吧。我说:不那个我走了。我看她没什么动作就走了……到了十点钟左右,我发了一条短信息给费某,意思是想和她发生两性关系。费某打电话让我等等,等她电话……我进去后直接进了301房间,进去后也没说什么,我把费某的衣裤脱了,又脱了自己衣裤,然后在床上跟费某发生了两性关系。嗣后,我把衣裤穿好了准备走,这时,费某一把抓住我的袖子,衣服没穿坐了起来,说:就这样算了?我知道她想跟我要钱,我说:你等下子,把我去拿钱。费某就抓住不让我走……。2011年5月12日,射阳农行出具农银射发(2011)32号文件,以原告在值守期间擅自离岗,并且在工作时间未能正常上班为由,对原告徐必刚记大过处分。2011年6月30日,射阳农行射阳盐场分理处出具介绍信,介绍原告至射阳支行综合管理部报到。2011年8月17日,射阳支行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全体委员一致认为对徐必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对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恰当的。2011年8月24日,射阳农行以原告徐必刚违反《中国农业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32条第七款为由,与原告徐必刚解除劳动合同(农银劳合(1998)000110号)。射阳农行综合管理部出具徐必刚错误事实材料,称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38条,结合第19条第二款“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一款“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规定加重处理、《关于强化金融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不准嫖娼、卖淫或介绍嫖娼、卖淫以及搞异性按摩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中国农业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款“其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农行射阳支行拟解除其劳动合同。同日,原告收到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徐必刚对被告射阳农行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于2011年8月29日向射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11月1日,射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射劳仲定字(2011)第9号仲裁决定书,以本案已超过四十五日未能结案,经书面征询射阳农行意见,射阳农行表示不同意由本委继续审理为由,终结审理射劳仲案字(2011)第115号案件。原告徐必刚不服射劳仲定字(2011)第9号仲裁决定书,于2012年11月5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又查明,《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38条规定,在柜台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临时离职、轮休或工作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二)柜员临时离岗、未临时签退业务系统,或营业终了离岗未正式签退系统,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柜员私自代保管客户单、折、卡等支付工具、票据、有价证券和印鉴,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换折(卡、单)、重写磁条信息业务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的;(六)未按规定办理久悬未取账户转入、支取和销户业务的;(七)未按规定办理抹账、错帐冲正、挂账业务的;(八)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的、被盗的。第7条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开除处分适用于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二)其他处理:积分处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岗位降级、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一审法院认为:1、原告徐必刚在值守期间擅自离岗,且在工作时间未能正常到班,其行为违反了射阳农行的规章制度,射阳农行根据《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38条,对其进行记大过处分是恰当的。2、徐必刚身为值班的银行柜员,因个人事由未能正常上班,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工作秩序,同时,其行为相关事实亦被他人在网络上转述刊载予以传播,客观上给原告所在单位射阳农行造成不良影响。被告射阳农行据此引用《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19条第二款、第十一款的规定,结合第38条的规定,对徐必刚进行加重处理,即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根据《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故射阳农行在对原告徐必刚进行记大过处分三个月后仍然以相同的理由对原告再次作出处理,并不违反射阳农行的规章制度。4、根据徐必刚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其主观上具有在与异性发生性关系后给付金钱的意愿,事实上也与异性发生了性关系且愿意给付金钱。尽管原告的行为未被公安机关定性为嫖娼,但根据被告射阳农行《关于强化金融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不准嫖娼、卖淫或介绍嫖娼、卖淫以及搞异性按摩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规定,举轻以明重,异性按摩活动尚被射阳农行规章制度所不允,本案原告徐必刚的行为当然为射阳农行规章制度所禁止。故射阳农行以原告徐必刚违反《中国农业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32条第七款“其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为由,与原告徐必刚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5、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射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对本案所涉劳动争议在实体上作出处理,其作出的是仲裁决定书,并不受到十五天的起诉时效的限制,应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2011年8月29日申请仲裁,诉讼时效中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诉至本院,未超出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必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必刚负担。宣判后,徐必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只能和开除处分合并使用,而上诉人受到的是记大过处分,不应当同时解除劳动合同。2、被上诉人提交的网络转载文章形式不合法,且即使该证据真实,也不能说明上诉人的行为给单位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3、被上诉人所引用的《关于强化金融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不存在,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规定,嫖娼也需要由司法机关认定。4、本案程序违法,严重超出审限。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射阳农行辩称:1、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的严重违纪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后,完全有权再对其按照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2、上诉人的行为引起的事件在网络上大量传播,农行总行发现了该不良信息之后,责成省农行指令市农行依法逐级进行查处,该事件对整个农行系统存在恶劣影响。3、《关于强化金融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这个文件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江苏整个银行系统范围内都适用。按照上诉人自己在公安机关陈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是以金钱为交换作为手段的,所以被上诉人认为其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嫖娼,只是后来由于敲诈勒索行为构成犯罪,而未追究上诉人的责任。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1、上诉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在值班时未能正常在岗,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秩序,被上诉人由此对其作出记大过处分,后又因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记大过与解除劳动关系并非针对上诉人同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作出的重复处理。2、上诉人对其以金钱交换为手段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嫖娼事实已经认可,且上诉人的嫖娼行为被他人作为敲诈勒索的事由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认定,其行为虽然未受到行政处罚,但嫖娼事实客观存在,司法机关认定与否不影响嫖娼事实的认定。且该事件又被他人在网上传播,客观上对被上诉人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被上诉人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38条,结合第19条第二款“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一款“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规定,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依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以及金融行业队伍管理的规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徐必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徐必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珊珊代理审判员 王 珩代理审判员 严 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其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