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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00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旭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旭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00783-2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旭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旧村石获南路45号。法定代表人谷静,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68号联邦东方明珠4号3号楼3单元318室。法定代表人毕满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旭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3)西执字第00783-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剧豆豆名下位于鹿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横山北方大学园朗润园16号楼1单元1802室(鹿房权证高新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冀海审判员  杜洪波审判员  季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