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街道办事处糖场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员会、沈阳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2273号原告赵建国,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李伟,系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街道办事处糖场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17号世纪新城丙18号。法定代表人李敬全,系该经济组织成员委员会书记。委托代理人黄春林,男,汉族,系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街道办事处糖场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员会主任,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告沈阳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张蕴生,系该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高雪寒,系辽宁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建国诉被告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街道办事处糖场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员会、沈阳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程世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崔晓辉主审、人民陪审员李洪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1元,减半收取322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世刚代理审判员 崔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洪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