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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刑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郝X林等盗窃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终字第47号原公诉机关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X林,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代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巩X虎,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代县峨口镇西下社村。2005年12月12日因销售赃物罪被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代县看守所。代县人民法院审理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X林、巩X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代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郝X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X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郝X林与原审被告人巩X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郝X林在二审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X林撤回上诉。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泳江审 判 员  韩小青代理审判员  胡正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