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26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崔松萍与朱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松萍,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6828号申请执行人崔松萍,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朱萍,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6713号崔松萍与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萍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书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另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崔松萍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查封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系轮候查封,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6713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春审判员 XX敏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莹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