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安徽富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富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65号原告:安徽富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长办事处二凤街道窑塘组。法定代表人:陈金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田,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云,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85号408室。法定代表人:张海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的管辖约定无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案,安徽富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就合同的争议方式约定“若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案属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故本院作为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凯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