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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西昌市金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金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530号原告西昌市金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河东街69号。法定代表人李宗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晓房,男,45岁,汉族,西昌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晓凤,女,44岁,汉族,西昌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敏,女,46岁,汉族,四川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金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昌市金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金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昌市金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西昌市金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连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