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立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嘉威食品有限公司、李伟、黄玉玲、李晖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5立保70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嘉威食品有限公司,李伟,黄玉玲,李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立保字第70号申请人:广州市番禺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高建斌,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广州市嘉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被申请人:李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黄玉玲,住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李晖龙,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番禺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嘉威食品有限公司、李伟、黄玉玲、李晖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以现金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州市嘉威食品有限公司、李伟、黄玉玲、李晖龙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封清单为准)。申请人广州市番禺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