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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杨晓明与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明,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诉保字第4号申请人杨晓明,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阳明山庄。法定代表人张元柱,该公司法人。申请人杨晓明与被申请人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9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对此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杨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9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晓明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大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江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