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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7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庆文与范庆欣、范庆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文,范庆欣,范庆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728-1号原告李庆文,男,1960年8月2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范庆欣,男,42岁,现住莱西市。被告范庆美,女,43岁,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文与被告范庆欣、范庆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登记于被告范庆欣名下、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李庆文、张洪娟所有的别克轿车一辆及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告范庆欣名下、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郑华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