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龙某权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某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80号罪犯龙某权,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某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被告人龙某权等13人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7062.55元。宣判后,该犯同案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龙某权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2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某权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劳动中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现从事针织工作,能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4.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某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某权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