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执行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旭辉与被执行人张建平、黄锦明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旭辉,张建平,黄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黄旭辉,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南平市。被执行人张建平,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黄锦明,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旭辉与被执行人张建平、黄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平、黄锦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11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