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万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4号原告万某,女,生于1964年12月,汉族,住科学城。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2年1月,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万某承担。审判员 雷凤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