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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洪云诉戴根宝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云,戴根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71号原告:洪云被告:戴根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云诉被告戴根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鲍作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