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他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罗瑞军、李显荣申请执行张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显荣,罗瑞军,张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他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李显荣。申请执行人罗瑞军。被执行人张旭强。本院在执行罗瑞军、李显荣申请执行张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贵民-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贵民-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