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二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薛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于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薛某。委托代理人丁某,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保国。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北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