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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二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薛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于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薛某。委托代理人丁某,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保国。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北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