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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商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沈阳高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高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商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高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市府大路290号。法定代表人钱锐,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35号金港大厦A座23层。法定代表人高志强,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四百零一万八千四百九十一元一角四分(包括欠款二百四十万、利息一百五十三万七千七百零六元、执行费四万二千三百一十一元一角四分、诉讼费三万八千四百七十四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