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州鑫雅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林树团、兰菊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州鑫雅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林树团,兰菊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6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吕建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荣海,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茜颖,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州鑫雅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崔彬。被申请人林树团,男,汉族,1958年9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被申请人兰菊莲,女,畲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申请人福州鑫雅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林树团、兰菊莲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州鑫雅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林树团、兰菊莲价值人民币15,420,061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自愿以其资产为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第、第第一款、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州鑫雅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林树团、兰菊莲的财产价值至人民币15,420,061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唐敏审 判 员 潘晓慧代理审判员 魏秀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赵健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