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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井建林与梁坚、何一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坚,井建林,何一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坚,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峰,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井建林,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家巍,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一伟,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孝春,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生,农民,系何一伟父亲。上诉人梁坚与被上诉人井建林、何一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涟梁民初字第0562号民事判决,梁坚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梁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冬然审 判 员  李前兵代理审判员  王政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