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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文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文某,男。被告孙某,女。原告文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雪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恋爱,1997年1月13日在洪雅县洪川镇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文铭晖。婚后夫妻之间有矛盾也���沟通不争吵,长期分居导致感情不和夫妻关系彻底恶化。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辩称,原、被告恋爱时间长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双方互敬互爱从不吵架。有了儿子文铭晖后更是一同经营餐饮行业生意,生活过得很顺利,婚姻生活幸福美满,更没有原告所说的分居事实。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恋爱,1997年1月13日在洪雅县洪川镇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文铭晖。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少有争吵,遇有问题缺乏沟通。一年前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因为缺少交流,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辩解,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及社区调解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谦让、互相宽容,遇��矛盾要多交流沟通。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时间长,感情基础牢固。婚后生活近二十年双方均能相互尊重对方,共同经营生意,也未产生实质性矛盾,只是双方在发生矛盾后不交流不沟通产生隔阂。现被告主动表示要积极找原告沟通交流挽回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多沟通,互谅互让,是能够搞好夫妻关系的,故原告文某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据此,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文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