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孔祥山与孔祥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山,孔祥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543号申请人:孔祥山被执行人:孔祥超本院在执行孔祥山申请执行孔祥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于2014年09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