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周绍奇与张家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绍奇,张家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周绍奇,男,生于1957年12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家勋,男,生于1963年11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苍溪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家勋及其妻王月琴所有的坐落在苍溪县陵江镇兴贤街43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072**)。二、被执行人张家勋及其妻王月琴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