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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有志与被执行人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志,赵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李有志,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赵健,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有志与被执行人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被告赵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有志欠款59,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85.00元,由被告赵健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1月1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