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与李炳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李炳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增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梦。委托代理人郭太平。被告李炳军。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炳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清河审 判 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王 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郁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