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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汪春娥、但杨军与但杨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春娥,但杨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66号原告:汪春娥。委托代理人:曹卫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但杨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叶咏蓁。委托代理人:徐盼,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春娥诉被告但杨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缪 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红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