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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江主平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27号罪犯江主平,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主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31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4000元;责令被告人江主平退出赃物金鹏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铂金项链一条,发还给被害人;追缴被告人江主平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主平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劳动中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现从事针织工作,能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24.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4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主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主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