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恢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美邦杰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北京美邦杰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恢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美邦杰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商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商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永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