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执字第01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周士伟与和合肥凯马工贸有限公司、王常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士伟,合肥凯马工贸有限公司,王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1757-1号申请执行人:周士伟,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被执行人:合肥凯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常兵,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常兵,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2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2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