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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唐朝跃诉周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朝跃,周成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50号原告唐朝跃,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占文,四川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成发,男,1969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志刚,德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朝跃诉被告周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朝跃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朝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朝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0.00元,由原告唐朝跃负担。审判员  闫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