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祝万成与四川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万成,四川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46号原告祝万成,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谭琼,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罗文利,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文金。原告祝万成诉被告四川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祝万成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66元,但原告祝万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祝万成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