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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终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北京九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睿姿丽(北京)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九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睿姿丽(北京)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羽霞创美株式会社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终字第2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九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2号楼30层3509B。法定代表人高建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树红,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睿姿丽(北京)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金隅国际A座1206室。法定代表人姜翰承,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羽霞创美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驿叁洞839-13Jenoa大楼2层。法定代表人姜翰承,法人代表。上诉人九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九新世纪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2015年1月15日,上诉人九新世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建文及委托代理人刘树红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被上诉人睿姿丽(北京)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睿姿丽公司)与羽霞创美株式会社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新世纪公司原审诉称:睿姿丽公司在九新世纪公司加盟前谎称“东方神起”演唱组合三成员金俊秀、金在中、朴裕仟为睿姿丽公司的股东,也是CreBeau品牌系列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其所拥有的CreBeau商标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的知名商标,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一再承诺所有加盟商的店面涉及、装潢、VI及经营模式都是由睿姿丽公司统一设计、装修和提供,相应的经营资源也授权加盟商使用,为所有加盟商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基于对睿姿丽公司和羽霞创美株式会社的信任,2009年5月6日,九新世纪公司和睿姿丽公司签署了《合作意向书》,并交纳了保证金。2009年5月8日,睿姿丽公司给九新世纪公司签署授权书,特许九新世纪公司加盟经营。2009年6月26日,在一系列准备工作之后,九新世纪公司与睿姿丽公司签订了正式的《产品销售总代理合同书》,交纳了保证金,成为CreBeau品牌产品上海地区的总代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睿姿丽公司承诺“东方神起”演唱组合三成员将出席在2009年7月16日于上海召开的CreBeau品牌登陆上海新闻发布会(以下简称上海发布会),但三成员未能参加,给九新世纪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睿姿丽公司提供的产品没有中文标识,无法在中国大陆销售。睿姿丽公司人去楼空,未向九新世纪公司告知变更后的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上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外,睿姿丽公司向九新世纪公司披露了如下虚假信息:睿姿丽公司不享有CreBeau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却宣称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东方神起”演唱组合三成员并非睿姿丽公司的股东却宣称系睿姿丽公司的股东,睿姿丽公司并非外资企业,却宣称系外资企业,故睿姿丽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睿姿丽公司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缺乏特许经营资质。羽霞创美株式会社在《关于上海发布会的情况说明》上承诺为上海发布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其应与睿姿丽公司一起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此外,根据睿姿丽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东方神起”成员未能参加上海发布会,九新世纪公司也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九新世纪公司诉请判决:1、自2010年5月31日起,解除九新世纪公司与睿姿丽公司于2009年6月26日签订的《产品销售总代理合同书》;2、睿姿丽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及货款人民币506572.59元,由羽霞创美株式会社承担连带责任;3、羽霞创美株式会社赔偿九新世纪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3963.65元,由睿姿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睿姿丽公司和羽霞创美株式会社共同承担。睿姿丽公司原审辩称:涉案合同为代理合同纠纷,并非特许经营合同性质;九新世纪公司明知“东方神起”三成员是睿姿丽公司发起成立的“北京睿姿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羽霞创美株式会社早在2009年1月22日就已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CreBeau商标,并于2010年7月21日正式获得核准,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九新世纪公司至今未按照《产品销售总代理合同书》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先行书面报批程序,睿姿丽公司没有违反针对协议第十三条第3项及附件(一)代理程序的后履行义务。上海发布会系九新世纪公司于2009年5月29日提议,睿姿丽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同意举办的产品推介活动。2009年7月8日,睿姿丽公司已就“东方神起”演唱组合三成员不能与会告知九新世纪公司,对发生在2009年6月22日以前以及2009年7月8日以后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上海发布会活动与《产品销售总代理合同书》是独立的民事行为,二者属于主从合同关系,无论上海发布会活动是否存在违约,均不应影响《产品销售总代理合同书》合同目的的实现。综上,不同意九新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外,睿姿丽公司针对九新世纪公司反诉称: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总代理合同书》第八条约定,九新世纪公司承诺其全年最低提货保证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但九新世纪公司仅自睿姿丽公司处进货人民币506572.5元,构成违约,故应赔偿睿姿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九新世纪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因睿姿丽公司违约在先,九新世纪公司未足额进货,不构成违约行为,故不同意睿姿丽公司的反诉请求。羽霞创美株式会社原审辩称:涉案《关于上海发布会的情况说明》中的“CreBeau总公司”指的是睿姿丽公司,而不是羽霞创美株式会社,羽霞创美株式会社未在该情况说明上盖章,仅有“姜翰承”的签字不能代表羽霞创美株式会社的意思表示,故羽霞创美株式会社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应裁定驳回九新世纪公司对羽霞创美株式会社的起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睿姿丽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1日,营业期限自2009年2月11日至2029年2月10日,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甲2号B座A206房间”,法定代表人为姜翰承,其经营范围为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2009年4月2日,睿姿丽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发起人、合伙人)由“邬方荣”变更为“王玮、李相文”。2009年3月6日,九新世纪公司与睿姿丽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其中约定:睿姿丽公司授予九新世纪公司上海地区“CreBeau”牌化妆品和保健品的总代理经销商资格,九新世纪公司接受授权;九新世纪公司需于2009年3月5日前向睿姿丽公司支付保证金3万元,该保证金在双方签订正式的“产品销售区域总代理合同”后自动转为首批货款;双方商定在睿姿丽公司获得产品卫生许可证后,即签订正式的“产品销售区域总代理合同”,本合作意向书在正式的“产品销售区域总代理合同”签订之前有效;睿姿丽公司有义务在正式“产品销售区域总代理合同”签订前为九新世纪公司保留上海地区区域总代理资格,九新世纪公司在正式合同签订前不得随意放弃上海区域总代理资格,任一方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另一方人民币3万元;签订正式合同后,任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同样赔偿另一方人民币3万元。该合作意向书尾部盖有双方的公章,“甲方代表人”处有高建文的签字,“乙方代表人”处有“王玮”的签字。2009年3月4日,睿姿丽公司出具收据,主要内容为睿姿丽公司收到九新世纪公司高建文支付的上海地区总代理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2009年5月8日,睿姿丽公司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其授权九新世纪公司上海分公司为中国上海地区“CreBeau”牌化妆品一级代理商。2009年6月3日、6月23日,睿姿丽公司分别出具收据,载明收取九新世纪公司货款分别为人民币4万元和466572.59元。双方均确认九新世纪公司共进货计人民币506572.59元。2009年6月22日,睿姿丽公司出具《CreBeau活动说明授权书》,载明:睿姿丽公司特授权九新世纪公司于2009年7月16日举办“CreBeau上海登陆招商会”及晚宴。届时,睿姿丽公司的金在中、金俊秀、朴裕仟、金俊浩等韩中双方理事将出席。睿姿丽公司最晚于2009年7月1日在CreBeau官方网站发布此次活动的相关消息,九新世纪公司可在上海地区就此次活动进行前期宣传。在2009年7月1日前,九新世纪公司可进行活动套装的预订,2009年7月1日后,可进行活动套装的正式销售,但需经睿姿丽公司审批许可后方可进行。2009年6月26日,睿姿丽公司与九新世纪公司签订《产品销售总代理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9年6月26日至2011年6月25日止。其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睿姿丽公司授予九新世纪公司上海地区“CreBeau”牌护肤品和保健品的独家地区总代理商,即地区一级代理商资格,九新世纪公司接受授权,具体代理的产品包括保湿柔肤水(toner)等护肤品19种、营养口服液2种和日后新上市的产品。九新世纪公司为获得上海区域总代理资格需向睿姿丽公司支付代理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睿姿丽公司保存,如九新世纪公司出现违约行为,睿姿丽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九新世纪公司承诺每月平均50万元为最低提货保证额,全年共计600万,如九新世纪公司销售业绩连续3个月不能达到上述保证额,睿姿丽公司有权单方撤销九新世纪公司的地区代理资格,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如果九新世纪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出现损毁睿姿丽公司或所销售商品信用名誉等4项行为的,睿姿丽公司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如果睿姿丽公司在合同未到期情况下,在同一地区内同时授予他人与九新世纪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总代理资格,九新世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睿姿丽公司,合同解除以睿姿丽公司收到书面通知为生效条件。违反合同约定,一方除有权依约行使单方解除权外,还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以九新世纪公司年提货保证额的5%为计算标准;双方超越本协议授权,行使了除导致行使单方解除权以外的行为,对方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损失无法计算的,以九新世纪公司年提货保证额的5%为计算标准。双方签订本代理合同后,九新世纪公司应严格按照睿姿丽公司出具的代理流程(附件一)完成代理手续,且对于拟开店方案、店址的选择、装修设计及施工、试营业、正式开业等每步手续实际履行前都必须先以书面形式向睿姿丽公司上报,经书面认可或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流程。任何促销活动及提升品牌知名度的广告及营销战略及其相关信息的发布,均由睿姿丽公司决定并发布。九新世纪公司举办的任何与本合同产品或者品牌有关的促销活动或公关活动,应先得到睿姿丽公司的许可后方可进行。为实现品牌的统一性,全国范围内各地区各级代理商、所有专卖店及销售专柜,由睿姿丽公司指定的设计师统一进行专卖店及专柜设计,并由睿姿丽公司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相关印刷品(产品宣传册、购物袋等)均必须由睿姿丽公司印刷。九新世纪公司须将其发展的二级代理商的相关资料于二级代理商试营业3日内向睿姿丽公司上报备案。此外,该合同还详细规定了供货与价格、商品退换制度、发货与风险承担、保密条款等内容。附件(一)代理流程显示:首先要“咨询加盟事宜”,然后依次“填写申请书”、“加盟资格评估”、“通知面谈”、“参观总部样板店;加盟洽谈;阅读专卖合同;签订加盟意向书;交纳加盟费;签署专卖合同”、“拟定开店方案”后,分别进行“店主培训、招聘员工、店员培训”、“选定店址及确认、装修设计及施工、装修验收、试营业”和“编制订货单、货物配送、店堂陈列”等工作,最后“正式开业”。该合同首部标注睿姿丽公司的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SOHO610”、“乙方:北京九新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查,九新世纪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9年7月14日成立,已于2010年11月2日注销。双方均认可该合同的相对方为九新世纪公司和睿姿丽公司。2009年6月26日,睿姿丽公司向九新世纪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著名演唱组合‘东方神起’成员在金在中、金俊秀、朴裕仟已加盟本公司系本公司股东;本公司已聘请‘东方神起’演唱组合担任本公司‘Crebeau’品牌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近期将展开他们的大规模宣传造势活动。我公司保证,贵公司加盟期间将在国内各种重要媒体发布广告,并将持续聘请一线明星担任产品形象代言人,进行产品推广,保持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此支持代理商的销售工作。如上述承诺我公司未能实现或没有做到,届时贵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双方所签的一切协议,我公司将随时按贵公司要求无条件按原价退货,并赔偿贵公司全部经济损失。欢迎贵公司加盟。”该《承诺书》上盖有睿姿丽公司的公章。睿姿丽公司不认可该公章的真实性,申请进行公章同一性鉴定。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原审法院经由摇号程序,确定并委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公章与睿姿丽公司在工商备案的公章以及睿姿丽公司在相关诉讼材料中的公章是否同一进行鉴定。2012年9月4日,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中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2)文鉴字第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上述送检材料中睿姿丽公司的公章均系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双方当事人均对鉴定意见不持异议。九新世纪公司主张,睿姿丽公司向其公司发送了VI设计图,要求其按照该设计图设计店面。睿姿丽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九新世纪公司还主张,睿姿丽公司向其提供了“CreBeau”产品的宣传册,在宣传册中多处在“CreBeau”后加了“®”符号;产品照片中显现的产品仅标注英语或韩语文字,其中包括规格为80ml的“PLACENTAPEARLEMULSION”和规格为10mlx60的盒装“PlacentaExtract”产品;在“股东介绍”部分,标注“作为一家外资企业,睿姿丽拥有一批实力雄厚的加盟者,其中包括:亚洲第一大团体组合”东方神起”里的成员金俊秀、金在钟、朴有天,给睿姿丽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名人效应和广告宣传。”睿姿丽公司给大连信联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中也声称,将于2009年7月18日在大连召开“CreBeau”产品推介会,与会成员包括“金俊秀、金在中、朴裕仟等三名韩国股东成员”。2009年7月8日,睿姿丽公司出具《关于上海发布会的情况说明》,载明:“由于韩国三位理事的日程安排问题,不能如期参加于2009年7月16日在上海举办的品牌发布会。所有在2009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销售款项全部退还。所有已经销售的产品全部由购买者保留、使用(表示公司对购买者的歉意)。2009年7月16日在上海的品牌发布会如期举行,所有购买者凭邀请函可参加活动。金俊浩理事本人及三位韩国理事的家属均会在上海发布会进行现场道歉,所有参与者均可与金俊浩理事及三位韩国理事的家属合影留念。此次上海发布会所有损失均由CreBeau总公司进行赔偿。睿姿丽(北京)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王玮董事及金玉淑经理全权代表公司,进行上海发布会活动赔偿的事宜。2009年7月16日举办的上海发布会活动具体事宜将由上海总代理继续负责。”该情况说明尾部盖有睿姿丽公司的公章,并有姜翰承、姜石远(姜翰承的父亲)和王玮的签字。九新世纪公司主张,此处的“CreBeau总公司”是指羽霞创美株式会社,故羽霞创美株式会社应当就上海发布会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睿姿丽公司和羽霞创美株式会社均主张,此处的“CreBeau总公司”是指睿姿丽公司,羽霞创美株式会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主要依据是,2009年5月29日和6月23日,九新世纪公司分别向睿姿丽公司提交《CreBeau上海活动策划案》和《CreBeau陕西西安店开业活动安排》,其中提到睿姿丽公司为“总部”;睿姿丽公司在与九新世纪公司、九新世纪公司西安分公司亢韵婕、九新世纪公司南京分公司徐竹天分别签订的三份《合作意向书》中,均提到睿姿丽公司为“总公司”。2009年7月12日,睿姿丽公司出具《2009年7月16日上海特许代理商发布会部份赔偿清单》,其中包括修护洗发露等10种产品共计进价总金额人民币188418.8元,发布会场地租赁费人民币88500元,媒体邀请费及主持人聘请费人民币83000元,共计人民币359918.8元。该清单上有王玮和金玉淑的签字。虽然睿姿丽公司对该份清单不予认可,但是鉴于该份清单与2009年7月8日睿姿丽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发布会的情况说明》中关于“睿姿丽(北京)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王玮董事及金玉淑经理全权代表公司,进行上海发布会活动赔偿的事宜”的有关约定相互印证,且睿姿丽公司并未提交相关反证予以证明,故对该份清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009年7月16日,上海发布会在上海喜来登大酒店举行。“东方神起”演唱组合成员金俊秀、金在中、朴裕仟未能参会。九新世纪公司主张其为本次上海发布会支付了冰雕购置费4500元、收款机等人民币22580元,会务费人民币82097.85元、2009年6月30日至2009年7月19日的住宿费人民币17350元,2009年7月18日至10月17日的住宿费人民币31457元,鲜花购置费人民币180元,机票人民币7080元,媒体费人民币27000元以及快递费3020元等费用。九新世纪公司认可其向“东方神起”的歌迷销售了进价总金额约为人民币188418.8元的“CreBeau”化妆品,并赠送上海发布会门票,因“东方神起”成员未能参会,其向部分歌迷退回了货款,但未将货物收回。九新世纪公司主张其通过现场退款和邮寄退款两种方式对歌迷进行退款。九新世纪公司提交了一张现场退款的清单,有49名会员在该清单上的“收款人”一栏中签字,涉及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8292元,折合成进价金额为人民币17868.04元。庭审结束后,经本院释明,九新世纪公司提交了其对邬敏、徐欣等16人退回款项的银行凭证,涉及款项金额为人民币50388元,折合成进价金额为人民币18643.56元。虽然睿姿丽公司和羽霞创美株式会社以上述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但是鉴于上述银行凭证的形成时间均在2009年7月10日—14日之间,时间、金额、收款人与九新世纪公司此前提交的退款清单能够基本对应,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九新世纪公司主张睿姿丽公司向其提供的货物至今仍然储存在仓库里。双方均认可所有货物目前均已过保质期。2009年8月16日,九新世纪公司向睿姿丽公司提交《睿姿丽上海总代理最新促销活动方案》,主要内容为:凡购买睿姿丽套装的消费者均可获赠上海1002虹口体育场演唱会门票,为配合此次促销活动,九新世纪公司将在土豆网站上做促销广告,广告采用2009年7月16日上海发布会现场的照片二张及上海1002虹口体育场演唱会票本实物图一张。睿姿丽公司盖章表示同意。睿姿丽公司据此主张,九新世纪公司并未因“东方神起”三成员未参加上海发布会而意图行使其合同解除权。九新世纪公司主张该促销活动因故未能举行。2009年11月5日,九新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主要操作步骤如下: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www.crebeau.com.cn,考屏;点击ENTER键进入下一页面,拷屏;在该页面分别点击“crebeau国庆中秋双节庆祝”,“浓情七夕收获幸福”、“crebeau浪漫8月专卖店优”、“国庆期间放假通知”,分别进入相应页面,分别拷屏。相关页面的左上角显示“CreBeau®”,最下方显示版权所有为“睿姿丽(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页面显示“本活动时间为2009年8月21日-8月31日最终解释权归睿姿丽(北京)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公司联系电话为139XX****XX,010-59006260,010-59006261。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就以上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出具(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001号公证书。2009年11月5日,九新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话,拨打电话010-5900****和010-5900****,电话无人接听。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就以上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出具(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002号公证书。同日,九新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2号的光华路SOHO大厦610房间门外,对该房间的现状进行拍照,照片显示,该房间的玻璃大门上了锁,透过玻璃门可以看见里面的墙上标有睿姿丽公司的企业名称、网址和“CreBeau®”商标。随后,他们来到位于光华路SOHO大厦地下二层的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曾租用该大厦610房间的租户何时搬离该大厦,工作人员说明睿姿丽公司曾系该大厦610房间的租户,于2009年10月11日在610房间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结清所有费用用搬离该大厦。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就以上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出具(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003号公证书。2009年11月7日,姜石远代表羽霞创美株式会社向九新世纪公司发出《有关﹤关于被欺诈的赔偿请求函﹥的回函》,其中提到,“韩国的‘CreBeau’品牌包括韩国,已在中国,日本,美国等国家注册了商标。”九新世纪公司收到并向法庭提交了该份回函。另查一,羽霞创美株式会社的法定代表人姜翰承曾于2009年6月8日作出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同意睿姿丽公司与九新世纪公司签订的“全部《产品销售总代理合同书》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如出现睿姿丽(北京)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该合同义务或需要对北京九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时,由本公司继续代其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接受中国法律约束,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从6月1日起至合资公司正式批文下来为止”。2009年11月1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九新世纪公司针对羽霞创美株式会社提出的仲裁申请,九新世纪公司请求裁决羽霞创美株式会社为睿姿丽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退还保证金人民币9万元,货款人民币7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6万元,支付必要费用人民币21万元。2010年3月2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京仲裁字第0168号裁决书,认定该承诺书约定的羽霞创美株式会社的保证责任已于2009年6月19日北京睿姿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批准证书之时结束,并据此裁决驳回九新世纪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另查二,2009年6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局作出朝商复字(2009)1139号《关于北京睿姿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章程及董事会人员组成的批复》,批准由韩国姜翰承、金俊浩、金俊秀、金在中、朴裕仟与中国睿姿丽公司共同签订的合资企业北京睿姿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章程生效,并同意董事会组成;该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由五人分别投资组成,法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2号5层03单元610。2009年6月19日,该合资企业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证书中标注该企业营业期限自2009年6月25日至2029年6月24日。另查三,2009年12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委员会向睿姿丽公司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睿姿丽公司其拟作出对睿姿丽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公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睿姿丽公司可以要求听证。睿姿丽公司提出听证要求。2009年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委员会向睿姿丽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09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委员会对睿姿丽公司就其涉嫌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睿姿丽公司的股东李相文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所做《询问笔录》记载:李相文称该公司的经营地址为其工商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甲2号B座A206房间”,并认可睿姿丽公司以“睿姿丽化妆品”为经营资源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睿姿丽公司主张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委员会尚未就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另查四,羽霞创美株式会社于2009年1月22日申请注册“CreBeau”商标,2010年7月21日经核准注册,取得“CreBeau”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201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等。另查五,九新世纪公司曾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就涉案事宜提起诉讼。其中,九新世纪公司曾于2009年11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诉涉案合同,2009年5月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受理,后因管辖权问题,由本院以睿姿丽公司补充提交了租赁合同,证实该公司于2009年10月9日至2011年4月间的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为由,指定原审法院管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九新世纪公司与睿姿丽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涉案合同于2010年5月31日九新世纪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起诉状被送达至睿姿丽公司之时予以解除。虽然九新世纪公司与睿姿丽公司签订的涉案《合作意向书》约定九新世纪公司交纳的3万元保证金在正式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货款,但是正式的合同中却约定该3万元保证金仍然为违约保证金的性质,故在涉案合同解除后,应当全额退还九新世纪公司。上海发布会的损失应当由羽霞创美株式会社承担赔偿责任,羽霞创美株式会社为本案适格被告。鉴于上海发布会的货款损失由羽霞创美株式会社承担,故睿姿丽公司返还九新世纪公司的货款应当从总货款中减去上海发布会已销售的货款。同时,考虑到涉案合同项下的产品目前已经超过保质期,向睿姿丽公司返还已无意义,而九新世纪公司在涉案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于2009年7月成立后,未及时行使其解除权,迟延至2010年5月才行使解除权,对涉案合同项下的产品超过保质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结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睿姿丽公司返还九新世纪公司货款的具体数额。关于上海发布会损失的具体数额,九新世纪公司进货额共计人民币506572.59元,在上海发布会中已销售人民币188418.8元(进价)。但根据目前证据,九新世纪公司只向会员退回货款金额为人民币98680元,折合成进价金额为人民币36511.6元。因此,上海发布会中九新世纪公司的货款损失只包括其已向会员退回的款项。此外,媒体费用和会务费用共计人民币171500元已经睿姿丽公司确认,其他与上海发布会有关联的住宿费、飞机票、鲜花购置费等费用,也予支持。但是,考虑到九新世纪公司在明知法定解除事由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举办上海发布会,对于相关损失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此外,九新世纪公司在上海发布会过程中并未全部退还会员的货款,其自涉案产品的销售中获有一定利益,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酌情确定羽霞创美株式会社赔偿九新世纪公司上海发布会损失的数额。鉴于涉案合同因睿姿丽公司的违约行为已于2010年5月解除,故睿姿丽公司关于九新世纪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进货构成合同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睿姿丽公司据此要求九新世纪公司承担人民币30万元经济损害赔偿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北京九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睿姿丽(北京)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于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签订的涉案《产品销售总代理合同书》于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解除;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睿姿丽(北京)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北京九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三万元及货款人民币十万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羽霞创美株式会社赔偿北京九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四、驳回北京九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睿姿丽(北京)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九新世纪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并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并依法改判。九新世纪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九新世纪公司履行涉案合同并无过错,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九新世纪公司存在过错并对相关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原审法院对上海发布会的损失认定错误,其认定上海发布会的损失为36511.6元,该认定与证据27相矛盾,上海发布会的损失应为188418.8元。睿姿丽公司与羽霞创美株式会社服从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相关意向合作书,产品销售总代理合同书,保证金票据,授权书,睿姿丽公司的工商查询档案,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委员会相关询问笔录及工商行政处罚相关文件,承诺书,睿姿丽公司介绍,宣传手册,有关《关于被欺诈的赔偿请求函》的回函,“crebeau”商标的相关商标注册文件,产品实物,(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001、13002、13003号公证书,活动说明授权书,关于上海发布会的情况说明,货款票据,会务费等相关票据,退款清单、中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2)文鉴字第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朝商复字(2009)1139批复,商外资京字(2009)05165号批准证书及北京睿姿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2010)京仲字第0168号裁决书,上海活动策划案,西安店开业活动安排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本案中,涉案合同为九新世纪公司与睿姿丽公司签订《产品销售总代理合同书》,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特许经营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予以解除,各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亦予确认。但是,涉案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于2009年7月成立后,九新世纪公司并未及时行使其解除权,其迟延至2010年5月才行使解除权,故其对涉案合同项下的产品超过保质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九新世纪公司有关其履行涉案合同并无过错,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其存在过错并对相关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海发布会损失的具体数额,九新世纪公司虽然已经销售了进价人民币188418.8元的产品,但是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九新世纪公司只向会员退回货款金额为人民币98680元,折合成进价金额为人民币36511.6元,而上海发布会中九新世纪公司的货款损失主要是其已向会员退回的款项。此外,媒体费用和会务费用共计人民币171500元已经睿姿丽公司确认,其他与上海发布会有关联的住宿费、飞机票、鲜花购置费等费用亦应予支持。但综合考虑到九新世纪公司在明知法定解除事由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举办上海发布会,对于相关损失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以及九新世纪公司在上海发布会过程中并未全部退还会员的货款,其自涉案产品的销售中获有一定利益等因素,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羽霞创美株式会社赔偿九新世纪公司上海发布会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九新世纪公司有关原审法院对上海发布会的损失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九新世纪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64.83元,由北京九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64.83元(已交纳),由睿姿丽(北京)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羽霞创美株式会社负担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睿姿丽(北京)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鉴定费人民币10000元,由睿姿丽(北京)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64.83元,由北京九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晓军代理审判员  袁相军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见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