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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陆超与徐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超,徐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070号原告陆超。被告徐德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超与被告徐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超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交纳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