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陆超与徐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超,徐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070号原告陆超。被告徐德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超与被告徐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超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交纳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