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爱玲,贾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27号原告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豪平。委托代理人傅文。被告王爱玲。被告贾甲。原告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爱玲、贾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计人民币6,249.60元;2、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违约金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计人民币6,249.60元(依照合同约定,原告违约金可每日加收应收款的千分之三至付清之日为止)。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