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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建都申请执行李拴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都,李栓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都,男,1936年6月3日生。被执行人李栓柱,男,1974年5月23日生。李建都与李栓柱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根据本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现李栓柱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峰